欢迎访问重庆年云律师事务所官网!  
当前位置:首页 -> 婚姻继承

婚姻继承

婚姻继承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
  发布时间:2016/4/19 阅览次数:2829次

 夫妻离婚,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是尤为重要的问题,孩子的抚养问题应得到妥善的解决。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以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原则。

一、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原则

1、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确立了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的原则。

2、哺乳期内的子女归母亲抚养的原则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3、十周岁以上,听取子女意见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二、抚养权判归女方的情况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 。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女方生活: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 其他子女,不仅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男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如男方有赌博、汹酒等不良嗜好,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男方与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女方照顾外孙子女的;

(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母生活的。

三、子女抚养权判归男方的情况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男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双方协议子女随男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随男方生活。

3、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男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男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女方有其他子女的; 同样这里的其他子女,不仅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男方照顾孙子女的;

(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父生活的。

 

友情链接 LINKS

重庆律师网西部律师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网重庆滨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永川律师网

关于我们| 新闻中心| 成功案例| 律师团队

重庆年云律师事务所 渝ICP备15011468号-1 技术支持:滨喜科技
地址: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196号附3号
电话:13308305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