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
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 发布时间:2016/4/19 阅览次数:2836次 |
1.违反一般告知义务的侵权责任。①在诊断、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负有一般告知义务,应告知患者的病情和应采取的医疗措施。②医疗机构因过错违反一般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不作为侵权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5条第一款第一句和第二款)。(见【例1】和【例2】)。③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例1】甲因患有严重的白血病,感到不适,前往乙医院诊断。诊断完毕,医生未告知甲病情(病历甲也看不懂),甲以为自己患的是感冒,宽心回去。一个月后,甲因白血病发作昏迷后送往另一家医院,因延误治疗达一个月之久,甲遂告不治。①乙医院违反一般告知义务,具有过错,并因此给甲造成损害,构成侵权。②进行诊断、治疗的医务人员负有法定的告知义务,违反该义务致人损害的,构成不作为侵权。 【例2】甲因感冒严重不适,前往乙医院诊断。医生丙见甲穿戴齐整,提着郭美美那样的包包,又念自己本月尚有8000元的任务尚未完成,就吓唬甲,谎称甲患的是白血病,需要立即住院治疗,预交住院费9000元。甲闻知后,精神极度痛苦,茶饭不思,心理身体迅速耗弱,奄奄一息。①“过度告知”也属于违反一般告知义务。乙医院构成违反一般告知义务的侵权责任。
2.违反特殊告知义务的侵权责任。①在诊断、治疗过程中,若需要给患者进行特殊检查(如:穿刺)、特殊治疗(如:化疗;电击)和做手术,医务人员负有特殊告知义务。应告知医疗行为的风险(如:不良反应、并发症等)、替代方案、各自的优缺点,让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知情并自主确定,并取得患者或者近亲属的书面同意。②医务人员未尽特殊告知义务,或未经患者书面同意即实施手术或者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因此给患者造成损害的,构成侵权(《侵权责任法》第55条第一款第二句和第二款)。(见【例3】和【例4】)。③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例3】甲医院在给患者乙作白内障手术前,医生未告知乙手术并发症,事实上,即使告知,乙也会同意施行手术。结果,手术后,乙因并发症而失明。①甲医院违反了特殊告知义务,并因此致乙损害,应承担违反特殊告知义务的侵权责任。②保护的患者的知情权与同意权。合称为知情同意权(Informed Consent)。 【例4】甲医院在给患者乙作剖腹产的过程中,发现乙的子宫上有一恶性肿瘤,主治医生丙未经乙及其近亲属的同意,顺便将乙的子宫切除。①医生丙违反了特殊告知义务,并因此给乙造成重大损害,甲医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②甲医院侵犯了乙的知情同意权、身体权、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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