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民间借贷担保责任 来源:www.cqrqwl.com 发布时间:2017/12/21 阅览次数:2449次 |
颜某2012年在刘某处借款6万元,该6万元款由邓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后颜某到期无力偿还借款,刘某遂将颜某及邓某诉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邓某在本案中作为担保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呢?邓某委托旷律师后,通过分析案情,认为邓某虽然为担保人,但在主债务到期后法律规定期间内其未向担保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在本案中存在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本案经过法院审理后,重庆市永川区法院于2014年6月作出判决,判决书支持了旷律师的观点,即邓某不承担本案的连带清偿还款保证责任。依法维护了邓某担保人的合法权益。 |
友情链接 LINKS
重庆律师网西部律师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网重庆滨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永川律师网 重庆年云律师事务所 渝ICP备15011468号-1 技术支持:滨喜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