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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转让股权的当事人是否能够要求分配股利
  发布时间:2016/4/19 阅览次数:2341次

一、股利分配请求权

 

股利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而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首先应当明确抽象意义上的股利分配请求权与具体意义上的股利分配请求权的区别。

 

抽象意义上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权的一种,当公司有盈余可供分配时,股东可以获得此种期待权,当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人时,该种抽象意义上的股利分配请求权也应当与股权一并转让给受让人。

 

具体意义上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则是一种现实性的权利,是对已经经过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股东,可以分得的股利的分配请求权,此种具体意义上的股利分配请求具有债权的性质,可以不随股东的股权的转让而一并转移。

 

二、已转让股权当事人的股利分配请求权

 

股东转让其股权后,对其抽象意义上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则不得再主张,而对于具体意义上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则应当试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重点在于审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是否已经就股利分配形成决议,即股利分配的比例是否已经确认,同时还要审查该种具体意义上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是否已经由转让方随同股权转让协议一并让与受让方。

 

如果股利分配比例已经由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明确,转让方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并未将此种权利一并转让给受让人,且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转让人对受让人并无欺诈行为,同时转让方对于该种股利分配请求权的行使尚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则当事人分配股利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如果股东在转让股权以前,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尚未对股利分配作出决议,则该权利在股权转让时还未形成现实性的权利,应当与股权一并转让,所以此时当事人主张分配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前的利润不应得到支持,而无论在股权转让前公司是否已经实际存在可供分配的利润。

 

鉴于此,为避免争议,股东在股权转让时若存在未分配股利,应当对未分配股利如何处理作出详细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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