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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
  发布时间:2016/4/19 阅览次数:3365次

侵犯商业秘密罪法律问题咨询解答

1辞职员工简单修改程序源代码后,有偿为他人安装系统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王某、李某系A公司员工,负责X系统开发。后王某、李某合意辞职并成立新公司,经营与原公司相同业务。公司成立后,原单位客户委托王某、李某为其开发X系统,王某、李某在其为原单位开发系统的基础上,对部分模块的源代码予以修改安装。后原单位报案,王某、李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拘押。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系统文件属于A公司商业秘密,王某、李某虽然对部分模块的源代码予以修改,但经鉴定可以认为是对A公司系统程序的复制,并且造成了A公司重大财产损失,王某、李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2员工辞职后成立新公司向原公司客户销售产品构成犯罪。

张某长期负责A公司的销售工作。后张某辞职成立新的B公司,不久原公司3个分地区的销售主管亦辞职,到张某成立的B公司任职。自从张某辞职后,A公司销售业绩直线下降,A公司经调查核实,得知原客户采用了张某新成立的B公司产品,原因是采购价格低于A公司的销售价格。A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张某及3个分地区的销售主管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及3名被告人掌握A公司的产品的成本价、警戒价及客户信息,4名被告人以低于A公司的销售价格向A公司原客户销售同样的产品,其行为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应予惩罚。

3、在公司任职期间出售自己设计的图纸,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对自己任职期间设计的图纸出售,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分两种情形。一是当公司将包括该设计图纸所载技术特征的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而且专利申请已经公开的,则不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如果专利申请还没有公开,则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二是当公司不准备将涉及设计图纸的产品或者方法申请专利,而是作为公司的商业秘密予以保护的,如果造成公司损失严重,则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如果公司损失没有达到严重后果,则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但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王某为XX公司的技术主管,负责产品设计开发。一日,另一公司的刘某联系王某跳槽,王某回绝,但王某同意将其设计的开发产品图纸复制一份给刘某,刘某给予王某10000元补偿。后来,王某又将几份图纸给予刘某。本案在法院审理阶段,王某辩称图纸是他本人自己设计的,不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不构成犯罪。法院经审理认为,产品设计图纸属于公司所有,而且公司将其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并且造成公司损失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本案中,如果王某将公司分配的研发任务完成,但尚未提交给公司,此时将图纸出售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则存在争议。

4、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所造成的损失

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造成权利人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造成权利人损失很关键。权利人损失首先应以权利人的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总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其次权利人销售总量减少数量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第三,上述计算损失数额,已经扣除了营业成本、费用及营业税金,但不应再扣除企业所得税。第四,如果权利人损失难以计算,可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为准。第五,一般侵权人所获利益以营业利润为准计算,但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其所得利益按销售利润计算。第六,权利人因侵权所受损失和侵权人获益均无法确定时,可以通过鉴定机构对商业秘密价值进行评估。第七,权利人损失可以参照许可使用费确定。第八,商业秘密的研发费用可作为权利人损失计算的参考。

5、反向工程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抗辩

市场上公开销售的产品有的较容易通过反向工程获得其相关技术参数,有的通过反复拆卸组装也不能获得产品的相关技术参数。对前者可以反向工程抗辩无罪,对后者当然也可以通过反向工程抗辩,但无论前者还是后者,都应该通过司法鉴定产品技术特征是否为公知技术来最终确定。实践中有的公司将产品申请专利,而有的公司不愿把产品或者方法申请专利,其考虑因素就是基于反向工程和专利保护期限。所以,对以反向工程抗辩的,侦查机关都会进行相关鉴定的。

6、商业秘密被盗后公司的营业收入并未减少时,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

商业秘密被侵犯后,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家姐损失。营业收入的减少属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此外市场竞争优势的丧失也属于间接损失范围。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后,营业损失未减少,只是暂时未减少,减少可能在一段时间以后就会表现出来。有时市场份额减少在很长一段时间都不会体现出来,但仍然可以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北京某公司生产一种化学制剂,其生产工艺及技术配方仅夏某等4名技术人员掌握。后方某邀请夏某离职与其共同创业,夏某同意后申请离职,离职时与原单位签订了保密协议,承诺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并两年内不到生产同类产品公司就职。夏某离职后很快到江苏的一家公司任职产品研发工作,并很快推出同类产品上市销售。该案审理查明,北京公司的营业收入并未减少,因为其产品目前销售范围多在北方,而夏某新公司销售产品范围多在南方,所以北京公司营业收入并未减少。鉴此,对夏某等是否达到犯罪构成的50万元损失条件问题,存在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夏某不构成犯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应以商业秘密评估价值为准认定是否构成犯罪。最终,法院以鉴定机构对商业秘密价值的评估价值180万元为依据,判决夏某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7、技术配方偶合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抗辩

技术配方偶合和自主研发是商业秘密犯罪中常见的抗辩理由。对此,如果商业秘密权利人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接触其商业秘密的可能,则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甚至连民事责任承担都证据不足。如果商业秘密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能够接触并知悉商业秘密,则需首先证明商业秘密是否已经属于公知技术,在不属于公知技术的情况下,再证明产品是否相同,最后还需证明技术配方是否相同,在上述条件下,才能进一步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李某在一建筑材料公司任生产部主管,该公司生产一种新型涂料,李某知悉该涂料技术配方。李某妻子注册成立一家科技公司,生产同样的涂料。本案焦点有李某妻子是否知悉权利人商业秘密、李某妻子关于涂料系其公司技术人员自行研发,与权利人涂料配方相同纯属耦合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夫妻关系正常,李某知悉商业秘密,李某妻子是否知悉商业秘密不影响共同犯罪构成,两种涂料经鉴定相同,此种相同不存在偶合,李某二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8、销售代理终止的损失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直接损失

侵犯商业秘密损失的计算原则依次是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益、许可使用费参考等,在权利人损失的计算时按照权利人销售减少的总量乘以单件产品的合理利润,在权利人销售产品减少的总量无法确定时,侵权人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量视为权利人销售产品减少的总量,侵权人侵权产品销售总量的数额不是计算的唯一依据,还应考虑其他因素,如商业秘密权利人销售代理终止的损失等。某公司生产一种机电产品,该公司职工段某离职后未遵守保密协议,与他人成立公司生产同样产品销售,致使该公司在东北地区的销售总代理终止合作。案件审理查明,侵权人销售侵权产品总共收入40万元,而权利人终止销售总代理的损失为100万元。法院最终没有采信侵权人其销售获益小于50万元的抗辩意见,而是认定权利人损失100万元,段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9、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司法鉴定问题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主要涉及的司法鉴定种类有:涉案商业秘密是否公知的鉴定,侵权行为人的技术方案或者生产工艺、技术配方等与涉案商业秘密是否相同,涉案商业秘密价值鉴定等。对公安机关委托鉴定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或者重新鉴定。在实践中,存在鉴定结论互相矛盾的情况,对此,往往还需要再次鉴定,最终确定对鉴定意见是否采信。

10、只是泄露商业秘密,但没有人生产销售同样产品,也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我国刑法规定披露商业秘密属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一种,对外泄露商业秘密,如果造成权利人损失严重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此种情况下的权利人损失不是以市场上销售减少总量乘以合理利润为计算方法,此时权利人的损失可以参考评估机构对商业秘密市场价值的评估结论,也可以参考权利人关于商业秘密研发费用来确定。实践中发生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要离婚,男方不同意离婚,女方百般刁难男方,女方居然有一天将男方U盘里男方公司的商业秘密发到网上,女方的行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

11、窃取商业秘密后尚未生产出产品,同样可以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我国刑法规定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虽然窃取商业秘密后尚未生产出产品,但只要窃取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就造成了权利人的损失,此种情况的损失应以商业秘密评估价值或者许可使用费为参考确定。

12、被窃取商业秘密的知情受益单位构成共同犯罪

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大部分是因职工跳槽引起的,职工跳槽的新单位与跳槽职工如果对获取商业秘密没有合谋,但单位使用时明知或者应知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则单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而且单位应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损失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单位对获取商业秘密没有主观故意,使用跳槽职工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又不知情,则单位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而且无需承担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赔偿责任。某重型机械公司对其研发的一种产品的设计图纸以商业秘密予以保护,该公司一名技术人员在无意中发现了该设计图纸并私下复制,后该职工离职到外地的一家公司任职。该跳槽职工在新公司任技术主管,任职期间利用其复制的图纸很快完成了3项任务。原公司发现后报案。该案经法院审理,认为跳槽职工的新单位对使用涉案商业秘密应明知,该单位构成共同犯罪,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800万元。

13、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客户信息并非要求绝对没有公开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信息是指经过权利人投入人力、物力予以开发,并体现权利人智慧的深度客户信息,此种客户信息属于权利人的智力成果。构成商业秘密的客户信息不限于很多,仅一个客户信息也是商业秘密。构成商业秘密的客户信息不限于交易历史多久,即使一单交易还没有完成,也可以构成商业秘密。构成商业秘密的客户信息不限于无人知晓,即使很多人都知道,也可能构成商业秘密。所以,商业秘密罪案件中关于客户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辩护要结合具体情况。某建材供应商一直与施工单位洽谈合作事宜,并由公司一名副总负责,连续几次该副总在董事会上汇报时都说没有进展。不久该副总辞职,到另一建材公司任职。后施工单位与副总的新单位订立了建材供应合同。在该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施工单位需要建材在一定范围内是公开的,但该副总的行为仍然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14、技术入股与侵犯商业秘密罪

入股技术分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专利技术入股后在原专利技术的范围内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问题,以非专利技术入股后会发生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非专利技术入股后,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人为新成立的公司,原非专利技术持有人对非专利技术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如果原非专利技术持有人私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非专利技术,则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董某以其持有的一项非专利技术入股与他人成立公司,公司经营业绩可观,董某决定另立公司,遂私下以亲戚名义成立了新公司,销售同样产品。董某的行为如果造成原单位损失严重,则其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15、竞业禁止与侵犯商业秘密罪

竞业禁止与侵犯商业秘密没有任何关系。竞业禁止协议一般不包括保密约定,竞业禁止期内,原单位没有按约定支付离职职工竞业禁止补偿,离职职工可以不遵守竞业禁止约定,但离职职工必须遵守保密约定,如违反保密约定造成原单位损失严重的,则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竞业禁止期满,离职员工仍然应保守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因竞业禁止期满,并不代表保密期满,如果离职员工违反保密约定同样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竞业禁止期满后,离职员工可以到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离职员工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掌握的工作技能等不属于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原单位不能据此追究离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罪。

16、公知信息的组合可以成为商业秘密

公知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但公知信息的组合因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凝聚了权利人的智慧劳动,组合后的公知信息可以成为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在一大型机械设计图纸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被告人抗辩涉案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的理由既是涉案商业秘密信息是由公知信息组合而成,法院依据鉴定机构关于涉案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鉴定结论,依法判决被告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

17、侵犯商业秘密罪与保密协议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保密义务包括法定义务,不限于约定保密义务。职工与单位签订了保密协议,只是作为职工违反保密约定的证明;职工与单位没有签订保密协议,职工的保密义务并不一定免除,在其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单位的商业秘密时,同样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如单位除副总以外的所有职工都与单位签订了保密协议,只有5位副总没有与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其中一位副总辞职后自己成立公司,而且使用了原单位的商业秘密,该副总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18、公司(企业)的商业秘密都包括哪些

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19、只要是客户名单就是商业秘密吗

简单的客户名称的罗列不属于商业秘密,除非列举的客户名单通过公开信息不能轻易获得,比如输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关键词并不能搜索到该客户,这种情况在客户属国外客户的较常见。构成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除了客户的地址、联系方式外,一般还应包括交易客户的联系人、交易历史、交易项目、交易惯例、交易意向、交易价格警戒线等更进一步的信息。

20、职工经培训后掌握的技能属于商业秘密吗

职工在原单位工作掌握的技能不属于商业秘密。

21、职工辞职后只带走一个客户,是侵犯商业秘密吗

是否侵犯商业秘密与职工带走客户的数量无关,带走一个客户也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带走客户越多给原单位造成的损失越大,造成侵犯商业秘密的后果越严重。关键看辞职职工带走客户是否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一个客户信息也可以构成商业秘密,一百个客户信息不一定构成商业秘密。

22、客户愿意随辞职职工一起走,是否侵犯原单位商业秘密

如果在职工入职前,单位就已经和客户建立了合作关系,只是职工入职后该客户的业务转由其负责或者由其与客户保持联系,在职工辞职后,客户选择与辞职职工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交易的,应属于侵犯原单位商业秘密。单位可以起诉辞职职工和其新单位。如果是职工入职后利用单位的平台开发的用户,客户随辞职职工进行交易,也构成侵犯原单位商业秘密。

23、未进行交易过的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只要是经过单位投入人力、物力等开发的潜在客户,尽管在职工辞职前尚未与单位进行交易,在职工辞职后,辞职职工与该客户进行交易的属于侵犯单位商业秘密。

24、职工没有复制、拍照、窃取资料等方式获取商业秘密,仅凭职工记忆力向外泄露商业秘密,怎么办?

法律对获取方式没有限定,也不可能穷尽所有方式,法律规定是以不正当方式获取。即使职工获取单位商业秘密的方式合法,但只要职工予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职工同样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25、职工辞职后其新单位销售与原单位相同的产品,是否侵权?

如果原单位产品被授予专利权,则可以侵犯专利权为由直接起诉辞职职工和其新单位。如果没有申请专利,原单位可以侵犯商业秘密案由起诉辞职职工和其新单位。但辞职职工以自行研发或者反向工程获得商业秘密为由,可能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26、单位没有和职工签订保密协议,职工辞职后泄密怎么办?

单位没有和职工签订保密协议,职工辞职后泄露了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原单位同样可以起诉。只是追究一般职工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困难,但对于公司管理人员即使没有签订保密协议,也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27、单位和辞职职工没有签订竞业禁止协议,职工泄密后单位可以起诉吗?

单位和职工没有竞业禁止协议,职工辞职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同样构成侵犯原单位商业秘密,原单位仍然可以起诉,并要求赔偿。

28、辞职职工的竞业禁止期已经结束,是否就可以不保守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了?

竞业禁止与保守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不是必然相关,竞业禁止只是单位要求职工保守商业秘密的一个手段,没有竞业禁止协议或者竞业禁止期满,辞职职工仍然要保守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只是竞业禁止期满,辞职职工可以不受约束地选择新的工作单位。

29、单位与职工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但是单位没有按约定给职工补偿,职工可以不保守单位商业秘密吗?

单位没有按约定给职工竞业禁止补偿,职工可以自由选择职业或者新的工作单位,但是职工仍然要保守原单位的商业秘密。

30、辞职后到与原单位经营业务不同的新单位工作,肯定不违反竞业禁止协议吗?

如果新单位工商登记经营业务范围与原单位不一致,实际上你也没有从事与原单位职务有关的工作,就不违反竞业禁止协议。如果实际上从事了与原单位职务有关的工作,而且新单位与原单位具有同业竞争关系,就违反了竞业禁止协议。

31、单位的技术信息是申请专利好,还是不申请专利好?

考虑申请专利的期限长,公开早,专利权的保护期限限制等因素,有的单位是不愿意申请专利的。不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专利是因公开而获得法律保护。商业秘密是因不公开而获得法律保护。是否申请专利,单位根据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以及市场发展预测来决策,不申请专利保护,而以商业秘密予以保护的在化工产品领域较常见。

32、如何保护公司商业秘密?

首先确定公司商业秘密,内容要具体明确;其次签订保密协议,可以约定较高的违约金;第三保存职工接触商业秘密记录;第四执行商业秘密获取使用规定;第五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第六随时更新商业秘密载体,第七必要的监控措施。对任一环节,仅有一份空洞的协议都是无用的。

33、是不是法院判决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了,一般民事赔偿就很多?

民事赔偿以造成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利为准。刑事判决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民事赔偿可能高于刑事犯罪立案标准50万元的最低限。

34、我单位的实验数据是否是商业秘密,实验失败的数据是商业秘密吗?

从商业秘密的价值性上考虑实验数据是商业秘密,实验失败的数据也是商业秘密。

35、单位商业秘密被侵犯,是刑事报案还是民事起诉?

侵犯商业秘密后果严重的,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单位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如果证据不足公安机关不会立案,而且实践中公安机关受理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也较少。如果单位认为证据确凿,但公安机关仍然不予立案,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单位还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此外,单位还可以向当地行政部门投诉,在行政部门受理查实后,可以移交。单位以民事案件起诉后,如果证据确凿,也可以再启动刑事追诉程序。

36、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与民事赔偿中的商业秘密一样吗?

刑法规定的商业秘密定义与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定义内容一样。但是因为刑法与民法的不同,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商业秘密与不正当竞争中的商业秘密掌握尺度是不同的。有些情况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但应该承担侵犯商业秘密赔偿责任的。

37、公安机关受理单位报案了,是否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是否构成犯罪,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只是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后认为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会撤销案件。

38、法院开庭审理时,是否就应该判侵犯商业秘密罪了?

审理只是开始,在法院审理完成后才会依法判决,而且对法院判决不服的被告人可以提起上诉,被害人单位可以申请检察院抗诉,如果是自诉案件,受害人单位可以上诉。

39、什么情况下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商业秘密不成立、造成的损失不严重、没有采取保密措施等情况下,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刑事辩护的焦点是商业秘密是否成立、自行研发、反向工程、客户信赖等,其中又以相关鉴定结论为重点。

40、职工在职期间私自获取了公司的商业秘密,公司怎么办?

公司可以该职工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或保密协议为由,将其辞退。然后提起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责令其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并要求其赔偿。

41、个人可以有商业秘密吗?

个人可以拥有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范围与企业商业秘密的范围一致。如果企业侵犯个人的商业秘密,同样承担法律责任。不是法人主体才可以拥有商业秘密。

42、方案设想可以构成商业秘密吗?

方案设想只要可以用于生产和经营管理,并能给权利人带来实际利益或者潜在的利益,就可以成为商业秘密。

43、在合作谈判阶段企业获得个人商业秘密后反悔,个人如何维权?

只要企业使用了个人的商业秘密,就构成侵权。但个人要证明企业获得的商业秘密属于个人所有。

44、单位没有和职工签订保密协议,职工窃取商业秘密是否违法?

单位没有和职工签订保密协议,但如果单位有保密制度,并采取了保密措施,或者该职工属于管理人员,其下属人员都签订保密协议,则单位仍可以追究该职工的侵犯商业秘密法律责任。

45、保密协议是否需要将保密内容一一列举?

保密协议不需要也不可能将保密事项一一列举。保密协议只需要保密范围明确即可,至于保密事项尽量列举就可以。

46、可以专利权和商业秘密权同时保密技术成果吗?

企业申请专利时应尽量少的公布技术特征,尤其一些关键环节的技术特征,在确认通过反响工程不能得到时,应该不予公开申请专利。将申请专利时没有公开的技术特征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一般是将生产工艺等特征不予公开。

47、为什么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应以商业秘密为主,以专利、版权为辅?

专利权期限较短。专利侵权维权时间成本高。商业秘密权期限长,独占拥有。

48、客户名单一定是商业秘密吗?

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应该具备最低新颖性的要求,也即客户名单必须特定化,判断标准是客户名单的形成是否付出了财力、物力,是否是企业的智力成果。没有付出劳动或者很少付出劳动而形成的,因为与公共信息区别不大,不属于商业秘密。

49、一个客户信息能是商业秘密吗?

客户信息是不是商业秘密,关键看该客户信息是否属于企业的智力成果,如果该客户信息包括产品或者服务的更深一步的信息,就属于商业秘密。

50、职工跳槽后将记忆的客户信息利用,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权?

该职工如果只是了解客户的一般信息,到新单位后只是利用了客户名称的信息,其他信息都是自己到新单位后开发所得,就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如果该职工了解客户的详细信息而利用,就是侵犯商业秘密。

51、客户随跳槽职工解约,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如果客户与单位的业务内容主要依靠职工个人的业务素质和能力,职工跳槽后,如果没有采取其他措施,客户主动追随职工,则不属于侵权;如果职工跳槽后,主动联系客户,并给与诸如价格优惠等承诺,则属于侵犯商业秘密。

52、企业对客户名单分一级客户、二级客户、三级客户对待,一般主要精力用在一级客户,职工跳槽后复制了二级名单、三级名单,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二级名单、三级名单如果符合商业秘密构成条件,也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不以客户名单的优劣区分,只看客户名单是否凝聚了企业智力创造。

53、某种菜的烧制方法属于商业秘密吗?

菜的烧制方法,包括原料配方、处理要点、烧制火候、技艺等如果不属于同行业内熟悉、而且企业又采取了保密措施,则构成商业秘密。

54、按照饭店要求培育的原料生产方法,是否是商业秘密?

按照饭店要求培育的原料生产方法,因为具体的种植、养殖技术的不同,可以成为商业秘密。

55、原料渠道来源,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原材料来源渠道,符合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可以构成商业秘密。

56、职工工资中包含保密费,是否就应该承担保密责任?

职工工资包括保密费,同时还要求劳动合同中包括保密条款,签订保密协议,工作中能够接触到商业秘密。

57、因上市公司的披露义务,是否就不能保护商业秘密了?

上市公司因股东知情权而披露的重大事项,一般属于经营信息,在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上市公司也应该予以披露。而对于上市公司的技术信息,可以不用披露。

58、职工的研发成果是不是都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

职工从事本职工作或者公司指定工作时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公司所有。

59、职工应聘某专业,但公司安排到别的岗位工作,该职工基于应聘专业研发了某项技术,是否属于公司所有?

如果职工主要利用了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应该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

60、公司可以不同意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离职申请吗?

如果公司的商业秘密,同时又属于国家商业秘密,则公司可以不批准职工的离职申请。

61、备案的企业内控标准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根据《技术监督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凡列入“行业内部标准中不易对外公开的部分”以及“备案的企业内控标准”,都属于密级事项。

62、法院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时,单位是否可以不全部公开公司的商业秘密?

公司可以先就其商业秘密的新颖性进行抽象式概括说明,并列举被告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并使用公司商业秘密的证据,然后再根据被告的反驳证据,逐步深入举证。

63、高薪挖走员工,是否侵犯公司商业秘密?

高薪挖走知情员工,员工泄露商业秘密的,公司构成共同侵犯商业秘密。

64、职工并未带走公司的图纸,只是凭记忆重新设计了与原告所一样的图纸,是侵犯商业秘密吗?

记忆也是侵占商业秘密的一种形式。通过记忆重建一个商业秘密并未使原秘密信息变成非秘密信息。

65、无意获得(权利人过失)商业秘密使用,是否侵犯商业秘密?

意外获得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并不改变商业秘密属性。如果被告在无意获得商业秘密之前,已经作好商业秘密使用的充分准备,则不构成侵权。

66、业务谈判中告知了对方有关商业秘密信息,但最终没有签约。对方随后使用了我公司的商业秘密,是否侵犯商业秘密?

因为双方已经建立了信任关系,所以被告以原告告诉为由抗辩不能成立。

67、是否被告抗辩其以反向工程获得技术方案,就不侵犯商业秘密?

被告抗辩其通过反向工程获得商业秘密,而且还要求其必须实施了反向工程。才可以反向工程抗辩。

68、为什么说计算机软件用商业秘密权保护比用版权保护好?

略。

69、企业与职工没有签订保密协议,为何还要承担保守商业秘密责任?

职工只要接触到了公司的商业秘密,就应该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责任。签订保密协议只是公司采取的保密措施,公司与职工没有签订保密协议,职工仍然要承担保密责任。没有签订保密协议而泄密的员工,被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的很多,甚至还有被追究侵犯商业秘密罪的。

70、企业与职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而没有给职工补偿,职工为何还要保守商业秘密?

没有给职工补偿,职工可以自由择业。但仍要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71、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但商业秘密点不是客户名称,是什么?

略。

72、为什么职工复制了客户名单,但不构成侵害商业秘密权?

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范畴,但不是每一份具体的客户名单都构成构成商业秘密,有的客户名单并无商业秘密要求的最低新颖性,所以不构成商业秘密。

73、在商业秘密确定之前没有采取保密措施,事后补救采取保密措施有效吗?

如果时间不长就采取补救措施,不影响商业秘密的保密性。如果时间较长,会影响商业秘密的保密性的判断,但此时应该由侵权人证明采取保密措施之前,商业秘密已经公开。

74、公司的保密制度和保密协议约定的很笼统,职工抗辩无效不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理由成立吗?

如果保密事项不明确,则职工抗辩成立。

75、商业秘密不侵权的抗辩理由有哪些?

不构成商业秘密侵权的额抗辩理由一般有:商业秘密信息属于公知信息,商业秘密信息是自己研发获得;商业秘密信息是通过反向工程获得。对上述抗辩被告均需提供证据证明,否则法院不予采信。

76、商业秘密侵权与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存在哪些不同?

略。

77、侵犯商业秘密产品销售地法院有权管辖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吗?

侵犯商业秘密产品销售地法院无权管辖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此点与专利侵权案件管辖不同。

78、商业秘密产品售出后如何采取保密措施?

略。

79、反向工程可以避免吗?

反向工程是商业秘密侵权人的主要抗辩理由。但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阻止对方以反向工程来抗辩。

80、如何避免客户追随辞职员?

在服务业中客户基于对员工的信赖,在员工辞职时可能追随员工,但企业可以限制客户追随辞职员工的。

81、侵犯商业秘密罪与民事侵害商业秘密权在司法认定上有何不同?

有些情况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但应该承担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赔偿责任。

82、侵犯商业秘密罪中权利人的损失如何认定?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权利人的损失应首先依据被告人因犯罪所获得的利益;其次依据权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第三考虑权利人商业秘密本身的价值。

83、窃取商业秘密人没有生产或者销售侵权产品时,权利人的损失如何确定?

此时应该考虑商业秘密的自身价值;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用;商业秘密的研发费用;商业秘密的转让价格等因素确定。

 

侵犯商业秘密罪---法律规定

、定义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立案标准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4、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特别严重后果的认定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共犯认定

第十六条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侵犯商业秘密罪---裁判要点

一、商业秘密的界定

1、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权的主体可以是法人、单位,或者是个人。

2、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

(1)、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2)、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3)、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4)、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5)、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6)、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3、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采取了保密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1)、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2)、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3)、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4)、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5)、签订保密协议;

(6)、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7)、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5、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6、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7、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1、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2、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与非罪的界定

1、侵权行为不涉及商业秘密的,则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此为实践中律师的辩护要点。

2、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失是否严重,如果损失没有达到立案标准,则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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