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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及其法律操作实务

 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简称“PE”或者“PEF”)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融资手段,已经在国外具有约三十年的发展历史,近年来在全球范围内增长迅速并成为投融资市场的主要渠道之一。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相应法律法规的出台,国际私募股权基金亦在不断涌入国内。由于私募股权基金本身具有的资金数额极大、需要具有完善的进入及退出体系等相应特点,因此必须由专业律师对其运营过程中法律风险的规避以及法律体系的构建进行专业运作,这不仅对从事投融资领域业务的律师提出了新的挑战,也带来了巨大的业务机会。

一、PE发展状况
    私募股权基金起源于美国。最早的私募股权投资公司是由华尔街著名投资银行贝尔斯登的三名投资银行家于1976年合伙成立的专门从事并购业务的KKR公司。1988年,KKR以310亿美元收购RJR Nabisco公司而一举成名。
目前,PE已经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重要融资手段。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庞大,投资领域以及资金来源广泛,参与机构多样化。目前西方国家私募股权投资占其GDP份额已达到4%至5%。迄今,全球已有数千家私募股权投资公司,黑石、KKR、凯雷、贝恩、阿波罗、德州太平洋、高盛、美林等机构是其中的佼佼者。
    众多的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在经过了90年代的高峰发展时期和2000年之后的发展受挫期之后,目前重新进入上升期。2006年全球私募股权基金从资本市场上募集到了2150亿美元,全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总投资额达到了7380亿美元,比2005年增长了一倍。其中,单笔超过100亿美元的私募股权交易达到9个。据英国调查机构Private Equity Intelligence统计,截至2007年2月,世界共有950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直接控制了4400亿美元。
    近年来,私募股权基金在国内大规模频繁进行投资,其规模和数量都超过了以前任何时期。2005年下半年以来,至少20个国内企业接受了境外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例如摩根斯坦利以5亿美元投资上海锦麟天地雅苑、软银亚洲基础基金等投资上海盛大网络、蒙牛利用国际私募股权基金成功壮大扩张、凯雷投资介入徐工集团;华平投资哈药集团及投资1.5亿美元入股国美电器等等。

二、PE的概念
    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即为主要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投资基金,指通过私募(即非公开的面向特点出资者定向募集)形式获得较大规模投资资金并形成基金资产,基金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该基金资产交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并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管理人寻找符合基金投资要求并具有良好成长性及上市潜力的企业并对其进行股权投资,通过对投资企业的介入及运作以实现该企业上市目的或者价值的巨大增长,再转让该企业股权以实现基金本身的增值及回报。

三、PE的特点
   1、不公开的定向募集:PE需要大规模但又相对集中的资金来源,因此其进入门槛较高,仅仅面对少数具有资金实力的机构或者个人进行募集。
   2、普遍采取权益型投资方式 :即以投资获取目标企业的股权为主要投资运作模式,以此实现对企业的控制、改造以及最终实现获利。
   3、一般投资于私有成形企业公司而非上市企业:PE的投资目标为通过对目标企业的改造运营以实现企业价值的巨大增长或上市,之后再转让其持有的目标企业股权实现投资回报并退出目标企业。因此PE的投资目标一般为具有良好成长性的私有非上市企业,而非已经上市、缺乏巨大增值空间的企业。
   4 、投资期限较长: PE着眼于目标企业的长期增值收益,其进行的任何股权投资必须符合其整体发展战略,是出于对生产、成本、市场等方面的综合考虑, 而不仅仅着眼于短期的财务回报。
   5、流动性差:PE取得的目标企业股权无法进行随意流通,不具备上市公司股份的流动性。
   6、资金来源广泛:PE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个人资本(例如创业者朋友间的援助和被称为“天使投资者”(Angel Capitalist)的个体创业投资家的投资)、机构投资者资金(在西方国家,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各种福利基金、养老基金及金融财团等,一般称为机构投资者)、银行资金、政府资金(有些国家的政府在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扶植中小企业,促进投资)、大公司资本(不少大公司出于战略考虑,以合资和联营等方式投资于与自身战略利益相关的风险企业,或者设立子公司性质的投资公司)等等。

四、PE的组织形式
   私募股权基金在运作模式上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公司型基金:
    基金设立方式是注册成立股份或有限责任投资公司,公司不设经营团队,而整体委托给管理公司专业运营。
      2.承诺型基金
    国外私募股权基金中,承诺型基金最为常见。基金设立时,通常由基金投资人向管理人承诺出资金额,然后先期到账一定比例的资金,剩余资金根据项目进度逐步到位。该类型基金一般通过基金投资人之间、基金投资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契约予以明确相关权利义务。
      3.信托型基金 
    由创投管理机构与信托公司合作设立,通过发起设立信托受益份额募集资金,然后进行投资运作的集合投资工具,通称为“股权信托投资计划”。
      4.合伙制基金
    该形式为国外主流模式,它以特殊的规则使得投资人和管理人价值共同化,因此具有较强生命力。主流操作模式为投资人为有限合伙人,承担基金的主要出资义务,但投资人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资金管理人为普通合伙人,仅需承担很少的出资义务甚至无需承担出资义务,但需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随着我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颁布生效并引入有限合伙的概念,合伙制基金在我国也具备了设立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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